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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法讯】第6期:新法速递丨以案释法丨法务问答

信息来源:十堰市建筑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5-02-13 17:09 浏览量: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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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正式施行。该《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建筑业等相关行业可能涉及的财产执行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下是《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湖北省建筑业的影响:


  一、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1.恶意处分财产权益: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恶意处分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恶意减损责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3.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情节恶劣。

  对建筑业的影响:建筑企业在工程款结算、债务履行等方面,若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虚假和解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刑事责任。


  二、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

  1.妨害执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暴力抗法:聚众冲击执行现场,或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手段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3.严重后果:因拒不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其他严重后果。

  对建筑业的影响:建筑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若采取暴力抗法或通过虚假手段妨害执行,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三、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构成犯罪

  《解释》规定,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判决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经查证属实且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建筑业的影响:建筑企业在诉讼过程中若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即使判决尚未生效,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构成共同犯罪

  《解释》明确,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对建筑业的影响:建筑企业的关联方或合作伙伴若协助企业隐藏、转移财产,可能被认定为共犯,面临刑事责任。


  五、明确从重、从轻情节

  《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若在提起公诉前或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

  对建筑业的影响:建筑企业在涉及劳动报酬、工程款等支付义务时,若拒不执行,可能面临从重处罚;但若及时履行义务,可能获得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


  六、明确追赃挽损程序

  《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对建筑业的影响:建筑企业若通过虚假转让、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相关财产将被追缴或退赔,进一步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


  总结

  该《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建筑业等涉及大量财产执行的行业具有重要影响。湖北省建筑企业应高度重视,避免在财产执行过程中采取恶意转移、虚假和解等行为,确保依法履行判决、裁定义务,避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企业应及时履行支付义务,避免因拒不执行而面临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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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公司拒不支付工程咨询服务费,郧和律师追回百万服务费

  

  案情概述

  2019年9月29日,AG公司、某投资公司与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咨询公司为AG公司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咨询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9日、30日相继出具六份造价咨询报告。


  2021年12月27日,区审计局作出《关于各乡镇制棒车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审核函》及计算明细表,AG公司需支付各项目咨询服务费共计162.36707厄元。经咨询公司催要,AG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裁判摘要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在一审诉讼期间,AG公司并未就咨询公司逾期提交咨询报告及赔偿损失进行抗或提出反诉,二审期间AG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AG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AG公司上诉提出的利息起算日期问题。

  某咨询公司在一、二审称,因工程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需经区审计局审计确定应支付造价咨询业务酬金数额,且某咨询公司在作出六份造价咨询报告后、区审计局审计之前,某咨询公司与某AG公司并未对应当支付的咨询业务酬金进行结算。某AG公司对某咨询公司的陈述未予否认。

  由此可以认定,某咨询公司与某AG公司对区审计局作出的《审核函》以及计算明细表,作为双方结算咨询业务酬金的依据,是认可且明知。某AG公司应当按照《审核函》及计算明细,向某咨询公司支付咨询业务酬金超过十五日,即 2022 年1月 12 日以前一次性付清造价咨询业务酬金。


  案件评述

  某AG公司以延迟交付咨询报告违约为由,长达三年拒绝支付咨询费,由于涉及政府及审计机关,咨询公司起诉非常顾虑和担心,张念鹏律师反复研判案件,设计诉讼策略,没有过多牵涉政府和审计机关,将焦点和矛头紧紧指向AG公司,赢得了一审胜诉,二审中AG公司又施一计,以延期提交报告为由主张赔偿金,张念鹏律师熟练运用诉讼程序规则,直接驳回了其无理诉求,确保二审维持胜诉。

  案件终审判决后,郧和律师及时向AG公司释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AG公司见势不妙,主动一次性的支付全部工程咨询费,咨询公司对郧和律师专业水准和执业技能是赞不绝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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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房屋层高与约定不一致,损失如何计算?

  购房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结合层高差值及对房屋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酌定为房屋实际价值的2%。


  Q2:商品房交付因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开发商主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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