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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十堰市建筑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11-07 17:14 浏览量:93
编者按:建筑行业因其特殊性,如合同金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过程复杂等,使得法律事务贯穿于项目的始终。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到施工管理、竣工验收,每一个环节都伴随着法律风险。十堰市建筑业协会开办“行业法讯”栏目,每月一期,旨在用真实的建筑行业法律纠纷案例,为各会员企业提供真实案例参考,学习法律知识,规避法律风险。敬请关注!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公布并施行,内容如下: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九条,对退休年龄与延迟办法、最低缴费年限、弹性退休、养老保险激励机制、就业优先战略、劳动者权利保障等作出规定。根据《办法》,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将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将逐步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2024年10月17日,住建部发布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同时废止。
1. 临时用电管理更加完善
在第3章"临时用电管理"中,新标准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内容进行了补充。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及检查内容。这一变化将有效提高用电安全性,降低触电风险。
2. 配电线路规定更加细致
第6章"配电线路"部分对钢索配线内容进行了完善。这一调整将使得配电线路的铺设更加规范,减少因线路问题引发的安全隐患。
3. 塔式起重机供电有了明确要求
在第7章"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中,新标准特别增加了塔式起重机供电电缆敷设方式及其固定内容。这一变化将为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的用电安全提供更明确的指导。
4. 临时用电工程管理更加严格
第10章"临时用电工程管理"新增了多项重要规定:
明确要求临时用电工程应经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增加了临时用电工程的检查与拆除内容。
对临时用电工程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的检查内容进行了补充。
这些变化将使得临时用电工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更加规范和严格,有利于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强度不够,郧和律师代理建筑公司成功拒付货款300万。
案情概述
2019年5月,由建筑公司承建的安置房项目,贸易公司向该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认同货款总金额为16010598.69元。
2019年8月一10月,质检机构对案涉工程楼进行了混凝土抗压检验,出具《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用报告单》,其中76张检测单中所载批量的强度均未达到强度标准值,总计强度不合格混凝土数量为6977.6m³,总价款为3013913元。建筑公司被迫减少楼层3层,并加固基座,造成巨额损失。
裁判摘要
二审诉讼中双方主要争议250万元承兑汇票的用途、货款是否应扣减300余万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如何认定的问题。关于质量扣款问题,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机构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贸易公司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现场取样进行检测的结果表明涉及6977.6m³的供货量的设计强度不合格,而且最终导致被迫对相关楼栋作减层处理的严重后果,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建筑公司主张扣除不合格产品对应的全部货款3013913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也无不当。
Q1:作为承包方,如何有效减少建设工程领域工伤问题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1.建设工程领域工伤频发,作为承包人,员工受伤的,公司一般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工伤无可避免,因此公司应考虑的是如何降低工伤赔付带来的经济风险,即通过保险的方式来最大程度降低公司损失。
3.公司可将劳务发包给劳务公司,所有工人均与劳务公司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出现工伤后,由劳务公司处理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Q2:农民工(班组)能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劳务费?
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农民工(班组)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农民工(班组)作为受承包人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故农民工(班组)请求工程项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参见【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