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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十堰市建筑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12-11 17:04 浏览量: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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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公布,自次日起施行。以下是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该《解释》答记者问的内容摘要:
《解释》共计26条,除了第26条是关于施行时间及效力的规定外,其余25个条文都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规定。
一是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的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共同构成制裁违法、救济权益的一体两翼,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系亲情稳定。
二是明确监护人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依法认定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教唆、帮助侵权人,教育机构以及校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强化监护职责的履行,坚决制裁教唆、帮助侵权,支持合理诉求,助力家校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明确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犯罪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并协调刑事追缴、退赔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分别规定了在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揽人根据定做或指示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同侵权责任,确保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依法维护劳动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被侵权人的损害得到填补。
四是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因转让拼装车、报废车造成损害时责任承担的主观要件问题,我们贯彻严的基调,强化法定义务的履行和违法制裁,更好地保护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
五是明确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正确阐释立法精神,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高效便捷维权。
六是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维护动物饲养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是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法合理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顺位和责任范围,依法支持被侵权人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消除“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以下展示《解释》的部分条文:
第一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第三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第六条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五条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
第十九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业方拖欠工程款还提出反诉,郧和律师雷明辉、丁剑锋通过努力,法院最终驳回业主无理诉求
案情概述
2016年,业主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工艺有冲突,导致无法正常施工,遂向业主作出《工程缓停工报告》。
2018年,施工方多次向业主发函,请求业主与设计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给出明确处理意见,以便工程继续进行,后业主多次发函要求施工方恢复施工,因无法达成一致,案涉工程停工。
2020年,施工方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工程造价和停工、窝工损失129.95万元及鉴定费2.03万元等损失,业主提出反诉,要求施工方支付其经营损失等损失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施工方工程款17.8万元及停工损失76.37万元、鉴定费2.03万元;施工方支付业主损失费用13.65万元及鉴定费用1万元。
2021年,业主不服提起上诉,雷明辉、丁剑锋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施工方支付业主损失费用13.65万元及鉴定费用1万元”的判决。
裁判摘要
在一审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评审租金价格依当地类似房屋租金水平进行市场比较法分析测算。
在二审询问中,业主认可腾退员工宿舍是采用内部调剂的方式进行,即未支付租用员工宿舍的租金(亦未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等证据)。对于琼台宾馆的经营损失,因近三年宾馆的入住率均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并非因游客长廊下部变形体施工引起入住率明显下降,鉴定机构以月入住率下降1.67%计算琼台宾馆的经营损失,与事实不符。故,业主反诉主张的经营损失及违约金,不应支持。
因双方对地质灾害治理设计方案未进行有效沟通、协商,引起停工、窝工损失的扩大,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对业主主张因停工、窝工引起的损失,不予支持。
虽然一审法院支持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诉求,但同时对业主的反诉予以支持,实际是变相减轻了业主的付款责任。
雷明辉、丁剑锋律师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提出了新的上诉意见,宾馆出现的经营损失27.3万元,属于市场正常波动,并非因为施工方原因所致,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采纳支持了我方观点,撤销了一审裁判中要求施工方承担13.6万元的损失的判决,为施工方伸张了正义。
Q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转包方还能收取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如“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应不予支持。
Q2: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能排除强制执行吗?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故施工方就冲抵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发包人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参见【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