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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十堰市建筑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5-01-17 17:19 浏览量: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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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②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③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等共十项情形。
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①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②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③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④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⑤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明确从重、从轻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明确追赃挽损程序。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郧和律师雷明辉代理建筑公司起诉拒赔保险
案情概述
某公司在保险公司处为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20年6月2日,某公司雇佣的木工王某在其承建的某EPC项目施工时,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死亡。某公司与王某亲属于2020年6月4日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其120万元并实际支付,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给公司。
裁判摘要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效成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关于赔偿金额,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500元,应在死者门诊医疗费金额中扣减500元。原告诉请的医疗费用为7800元,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承认免赔500元后被告应赔偿的医疗费用为7300元,该主张系原告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已向死者亲属赔付120万元,故被告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的总额为1007300元。
Q1: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借用资质方欠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发包人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借用资质一方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参见【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民事判决书)
Q2:年满60周岁的工人受伤的,属于工伤吗?
年满60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参加工作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因工作发生事故不属于工伤而是人身损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纠纷不适用劳动仲裁,而是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