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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信息来源:十堰市建筑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8-12-05 09:10 浏览量:52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市建筑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业、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十堰市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以及自愿参加本公约的建筑业企业,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质量合格、用户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

  第五条 依法、诚信承揽工程,杜绝围标、串标、行贿、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虚假竞争手段。

  第六条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加强同业合作,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不以相互压缩合理价格和合理工期等手段承揽工程。

  第七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工程、违规指定的分包单位、供货厂家和建筑材料。抵制垫资或变相垫资工程,建立完善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防止因拖欠工程款行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第八条 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法定的计价原则和取费原则,不高估冒算,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争,力争优质优价,避免合同纠纷。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按照设计要求和建设程序,精心组织施工。强化施工动态管理,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坚持材料复试、复检制度,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进入建筑工程。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第十一条 重视技术创新,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环保政策,广泛应用节能、环保技术。

  第十二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职工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加强行业和企业的法务工作,积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坚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为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 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建筑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企业,十堰市建筑业协会视情况给予书面劝诫、公布其不良信息、行业通报批评等处置。对于严重违反本公约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会员企业,十堰市建筑业协会取消其参与本会及推荐湖北省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等评奖评优资格,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十堰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制定、修改、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十堰市建筑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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