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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

信息来源:十堰市建筑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9-09-10 17:31 浏览量:97

  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4、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7、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