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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9-08-01 13:58 浏览量:51

关于修改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知

鄂建〔2016〕8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按照省清理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复核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清单审核结果的函》(鄂发改法规
函〔2016〕272号)提出的清理审核意见,我厅决定对《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等5份文件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决定对《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为:
  第二十条(一)4“项目经理资质”中“(2)一个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凡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料应记入工程交易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一)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在约定的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决定将《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删除;决定对第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为:
  第十八条“(二)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12-020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三、决定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删除。
  四、决定对《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为: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二)应按国家规定计取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
  五、决定将《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2007〕4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删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30日